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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與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黎XX與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黎XX與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1381民初5669號
原告:黎XX,男,漢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熊斌,四川XX律師。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順慶區西河南XX**********。
法定代表人: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項目負責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四川XX律師
原告黎XX與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俊賢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東、宋XX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熊斌、被告四川省XX公司之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從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日止;2、請求判令原告在200萬元工程款範圍內對閬中“丹桂華府”項目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1年原告掛靠四川省XX公司(以下簡稱築景環境),分別承建被告四川省XX公司(以下簡稱宏城房地)開發的閬中歐錦國際項目,閬中丹桂華府項目綠化及附屬工程。
2014年9月6日黎XX以築景環境名義與被告簽訂《丹桂華府綠化及附屬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綠化及附屬施工圖所包括的內容(化糞池與管網外);合同價款及結算為工程量人工費,按甲方現場實際簽證人工費決算,然後甲方按結算總造價的20%支付乙方管理費和利潤。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30天內,向甲方提供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接到乙方的結算書和結算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價完畢……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當月完成工程造價70%支付工程進度款,在約定時間內施工完畢,按照工程總造價的90%進行支付工程款,餘款在審計結束後60天內進行支付;等。黎XX完成相關工程量後,直至2018年7月14日被告才與其辦理竣工結算審核,最終審核金額為260萬元。丹桂華府項目負責人張XX2018年9月17日才簽字同意。同時該項目被告付款60萬元,尚欠200萬元。
因黎XX欲通過訴訟索要工程款,築景環境於2018年10月31日出具一份《情況説明》,情況説明證明黎XX為歐錦國際和丹桂華府的實際施工人,築景環境對黎XX以實際施工人向宏城房地產索要工程款沒有異議。
綜上,原告為涉案兩工程實際施工人,被告在結算後對付款的期限一直置之不理。鑑於此,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向貴院起訴,請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四川省XX公司辯稱,對丹桂華府簽訂的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原告主張的事實無意見,對欠付的工程款無意見,但違約金主張過高,望法院依法調整,對第二項優先受償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由法院依法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6日築景環境與被告簽訂《丹桂華府綠化及附屬工程施工合同》,四川省XX華府項目部為甲方,被告築景環境為乙方。該合同第六條合同價款及結算第3項約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當月完成工程造價70%支付工程進度款,在約定時間內施工完畢,按照工程總造價的90%進行支付工程款,餘款在審計結束後60天內進行支付。
2018年10月31日四川省XX公司出具了一份《情況説明》,內容如下:2014年9月黎XX掛靠我司承建閬中市丹桂華府綠化及附屬項目景觀工程。該工程系黎XX獨立出資承建,黎XX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黎XX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向發包人四川省XX公司主張工程款,我司沒有任何異議。
原、被告簽訂合同後,原告依合同約定完成了丹桂華府項目中的綠化及合同約定的其它義務,並經被告驗收合格。
2018年9月10,原、被告進行了結算,雙方的結算總價為260萬元。2018年9月17日,被告項目部負責人張XX在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字確認。
同時查明,“丹桂華府”項目因開發單位資金及股東之間的糾紛等原因,導致該項目未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被告也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程款。對於應當支付工程款的數額,原、被告均無異議,且有丹桂華府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為具,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00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從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日止,對於利息的給付的起算點,結算後,原告應當給付被告一定的準備期限,對此,本院酌定為14天。因原、被告在結算工程款時並沒有對延期利息作出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調整為年利率6%。
關於原告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案涉工程至今未經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原告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黎XX工程款200萬元,並從2018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還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黎XX在200萬元範圍內對“歐錦國際”項目的房地產在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原告已預交10,000元),由被告四川省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俊賢
人民陪審員  劉 東
人民陪審員  宋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