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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吳XX、昝XX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

王XX與吳XX、昝XX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連偉,天津XX律師。

被告:吳XX,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

被告:昝XX,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

被告:昝XX,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

原告王XX與被告吳XX、昝XX、昝XX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於2016年12月15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連偉、被告吳XX、昝XX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案情複雜,本院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並追加被告昝XX為本案被告,於2017年3月15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連偉、被告吳XX、昝XX、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174107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64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195787元;2.原告保留後續治療及評定傷殘的訴權;3.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上午8時左右,吳XX通過電話與原告聯繫,讓原告去盧各莊村給其幫忙,原告應吳XX要求前往。到現場後,得知吳XX收取木材,讓原告幫助清理樹木,後吳XX要求原告坐吊車上樹,但在作業期間,吊車突然掉了下來,隨後將原告摔在地上,導致原告受傷。吳XX將原告送至寶坻區中醫院住院治療,因病情惡化,轉院至天津醫院。原告認為,原告係為吳XX義務幫工,吳XX應對原告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昝XX在吊車操作過程中有重大過錯,應與吳XX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王XX為證實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1、提交錄音六份,證明原告與吳XX系義務幫工關係,吳XX承諾承擔原告的相關損失。

2、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用藥清單一份,證明原告因本次受傷至天津市天津醫院進行治療及傷情情況。

3、醫療費票據十六張,證明醫療費情況。

吳XX辯稱,2016年9月25日,原告電話聯繫吳XX説其親戚家有樹木賣,因天色已晚,吳XX未去。26日上午10時原告電話聯繫吳XX到其親戚家看樹,吳XX為所看樹木作價3000元。原告老舅將這些樹出售給原告和吳XX,當時未給錢,等把樹清理乾淨後再給錢,之後原告與吳XX離開盧各莊村。路上原告説給原告老舅家孩子買吃的,吳XX説給原告老舅兩條煙,原告應允。隨後吳XX和原告一起去昝XX家找的吊車。27日早上吳XX僱傭的昝XX和兩個小工放了3棵樹。吳XX就給原告打電話問其為什麼沒有來,原告説馬上就到。吳XX放了3棵樹後,原告剛到,吳XX讓原告上樹,其在下面鋸樹。吊車把原告吊了上去,到樹上後原告將鋼絲繩拴好,原告準備下來時掉到地上,具體過程吳XX沒有看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XX為證實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劉XX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在25日王XX找吳XX好幾次商量買樹放樹的事,該事是由原告一手操辦。

昝XX辯稱,事發過程中其未要求原告坐吊車上樹,當時鋼絲繩已經拴在樹上,並已拉緊,吊車已經不動,原告自己操作不當才掉落下來,如果是吊車的問題,只有吊車翻車或者鋼絲繩斷裂,原告才可能掉下來,在吊車操作過程中昝XX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昝XX為證實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1、事發時的照片三張,證明事發時吊車已經將鋼絲繩拉緊,不可能再放鈎,照片可以顯示吊車的吊鈎有保險卡扣,不存在脱鈎的可能性。

2、涉案吊車的行駛證及產權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吊車的基本情況。

3、模擬放樹視頻一份。

昝XX辯稱,對於原告起訴吊車方有異議,吊車當時已經將原告安全地吊到樹上,原告受傷與昝XX沒有因果關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昝XX為證實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吊車吊鈎一個,證實吊鈎上有保險卡扣不可能脱鈎。

吳XX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

對六份錄音、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用藥清單一份、醫療費票據十六張的真實性無異議。

昝XX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

1、六份錄音真實性無異議,是吳XX讓昝XX把吊車挪到前院,吊車把人吊上去,然後把樹吊住,其他的不管,掛鈎是原告自己的事情,到樹上後原告可以自己控制繩子下樹。

2、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用藥清單一份、醫療費票據十六張的真實性無異議。

昝XX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

對六份錄音不需要聽,對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用藥清單一份、醫療費票據十六張不查看。

原告對吳XX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而且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證明人未出庭作證。

昝XX、昝XX對吳XX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不查看,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昝XX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1、對三張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

2、對涉案吊車的行駛證及產權證複印件各一份真實性無異議。

3、對模擬放樹的視頻不認可,該視頻與本案無關聯性,非本案現場情況。原告是在下降途中掉下來,所以脱鈎的可能性很大,是在下到一半的時候掉下來,視頻中可以看到下面有人拉着繩子。

原告對昝XX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不能確定是否是事發現場的吊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吳XX系朋友關係,原告平時以接送學生上下學賺取車費為經濟來源,吳XX平時以買賣樹木為經濟來源。在本案發生前,原告曾幫過吳XX幾次忙,上樹、裝車等。昝XX、昝XX為父子關係,涉訴吊車所有人為昝XX,車牌號為:津A×××××,該吊車平時所掙的款項歸昝XX,昝XX從昝XX處領取工資。

2016年9月25日,原告和吳XX一同前往寶坻區牛道XX看樹,該樹屬於原告親戚家所有。吳XX給所看樹木作價3000元,原告親戚表示同意。後原告同吳XX共同前往溝頭村昝XX家,吳XX與昝XX商量好前去盧各莊村放樹的時間。吳XX回到家後電話聯繫兩個小工。2016年9月27日上午6時許,吳XX開車與一個小工到達盧各莊村放樹地點,另一小工從溝頭村騎車到達放樹地點,昝XX駕駛吊車到達放樹地點,四人開始放樹。當日早上原告前往趙各莊小學送學生,8時左右,吳XX電話聯繫原告,原告騎車到達,此時吳XX已放完三棵樹。吳XX讓原告上樹拴鋼絲繩,原告同意後,將吳XX提供的大繩拴在吊車提供的布袋的耳朵上,然後一起掛在吊車的吊鈎上,吊鈎上同時有拴樹杈的鋼絲繩。原告坐在布袋子上,吊車將其吊起放在樹杈上,原告踩在樹杈上用鋼絲繩捆將樹杈拴好,這時吊車把鋼絲繩拉緊,然後原告再利用繩子從樹上下來,在原告放第三棵樹時,從樹上下來的過程中,原告掉落在地上。原告乘坐的布袋子未斷裂,使用的大繩亦未斷裂。

原告被送天津市天津醫院住院治療42天。入院診斷: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雙肺挫傷,腰1椎體壓縮骨折,腰2椎體爆裂骨折伴創傷性椎管狹窄、截癱,腰2雙側橫突骨折,腰5左側橫突骨折,骨盆骨折。出院診斷:1、右側4-8肋骨骨折;2、腰2椎體爆裂骨折累及雙側橫突、左側椎板伴創傷性椎管狹窄Ⅲ度;3、腰1、胸11椎體壓縮骨折;4、胸12右側椎板骨折;5、骶1-5左翼骨折;6、骶4、5椎體骨折;7、左恥骨上下骨折;8、腰5左橫突骨折;9、截癱;10、雙側創傷性濕肺;11、雙側胸腔積液;12、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13、腹腔積血;14、左5-6、右第3肋骨挫傷。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合理飲食,胸帶外固定,繼續功能鍛鍊,定期門診複查(建議四周)。

關於原告與吳XX之間系何種法律關係雙方發生爭議,原告認為雙方系義務幫工關係,吳XX認為其與原告之間系合夥關係。

關於原告如何掉落的經過,第一次庭審時原告代理人陳述,當時原告已經將吊樹的鋼絲繩綁在樹杈上,原告從吊車的吊鈎上脱鈎掉落下來。原告本人在2017年2月15日陳述,吊車將原告吊到樹上後,原告腳踩着樹杈,拿鋼絲繩將樹捆好,吊車將鋼絲繩拉緊。隨後,原告雙腳踩着樹杈,將布袋子從吊車吊鈎上拿下來,把大繩掛到吊鈎上,原告在上面告訴吳XX將繩子拉好,然後吳XX拉着繩子的另一頭開始放繩子,放下來有4、5米後,吳XX往上一送繩子,原告就掉落至地面。吳XX、昝XX均認為原告從樹上下來時由原告本人控制繩子。

本院認為,本案應首先確定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吳XX主張與原告系合夥關係,原告則主張與吳XX系義務幫工關係,下面本院就此評析如下: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吳XX稱其與原告系合夥關係,但未提交書面協議,其提交了劉XX的證言一份,但證人未出庭作證,且該份證言中未反映出原告與吳XX系合夥關係。本案中樹木的定價由吳XX決定;庭審中,昝XX稱,吊車的使用是其與吳XX商量,吊車的費用應當由吳XX支付;加之,放樹時的兩個小工均是由吳XX聯繫決定,綜合以上因素,本院對吳XX的主張不予採納。

義務幫工是為了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幫工人自願、無償的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行為,具有自願性、無償性。本案中,吳XX未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從其處領取報酬,且原告到達放樹地點後,在吳XX的指示下放樹。結合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可以反映出樹是由吳XX購買,吊車由吳XX聯繫,小工由吳XX僱傭。綜上,原告為幫助吳XX放樹,自願、無償的提供勞務,系義務幫工行為。

本案中,昝XX與吳XX口頭約定,昝XX用昝XX的吊車為其放樹,報酬結束時計算。昝XX與吳XX之間不存在支配、控制和從屬關係,吳XX使用昝XX所有的吊車,故本院認定昝XX與吳XX之間存在承攬關係,吳XX是定作人,昝XX是承攬人。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於昝XX、昝XX的責任問題,本案中原告從樹上下來吊車不參與,且通過昝XX提供的三張照片可以證實吊車的吊鈎有保險裝置,繩子脱鈎的情況可以排除,故原告請求昝XX、昝XX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義務幫工過程中受傷,吳XX未明確拒絕原告幫工,故吳XX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掉落過程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實掉落的過程。本院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分析,根據原告自述掉落的兩個經過,第一種情況,原告稱吊鈎脱鈎,但通過庭審調查可以將脱鈎的情況予以排除,而原告未將繩子掛在吊鈎上導致掉落地面存在很大可能性。第二種情況,原告下樹時,控制繩子的人未控制好繩子導致原告掉落。現只有原告本人陳述因吳XX未控制好繩子導致原告掉落,但吳XX、昝XX均主張原告從樹上下來時繩子由原告本人控制。參考昝XX提供的模擬放樹視頻一份,放樹人從樹上下來時繩子由放樹人控制可行性最大,因為放樹人下來時需根據樹木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比如如何避開樹杈等。即使繩子的另一頭有人控制,但其只可能起到輔助作用,控制繩子另一頭的人不可能完全瞭解放樹人下來時面對的具體情況,更無法作出放繩子長短快慢的判斷。原告下樹時未控制好繩子導致掉落的可能性最大。綜合現有證據進行分析,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無論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原告自身均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綜合考慮本案發生的原因、損害事實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吳XX承擔60%責任、原告承擔40%的責任。

關於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單據,扣除不屬於醫療費的複印費158元,原告的醫療費為173949元。

2、誤工費,綜合原告的傷情實際情況,原告請求90天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標準按照2015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08.20元,計6492元。

3、護理費,結合原告傷情及醫囑,原告請求60天,標準按每天108元,符合法律規定,計648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42天,標準按每天100元,計4200元。

5、交通費,原告住院、出院、複查時必然產生交通費,結合原告傷情,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1000元。

原告請求保留後續治療及評定傷殘的訴訟權利,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192121元,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吳XX應賠償原告115272.6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XX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經濟損失115272.6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9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吳XX承擔648元,原告王XX承擔431元,執行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的同時,應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楊建軍

審 判 員  牛江濤

人民陪審員  牛瑞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XX

附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