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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劉XX等與呂XX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

王XX、劉XX等與呂XX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劉XX,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

二原告委託代理人:王旭芳,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XX,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錫林浩特市。

被告:呂X,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

被告:魏X,男,出生年月及民族不詳,住內蒙古自治區。

原告王XX、劉XX與被告呂XX、呂X、魏X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6月1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王旭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XX、被告呂X、被告魏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4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353元(截至起訴之日),以及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時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呂XX於2016年8月26日經被告魏X介紹將107只大羊31只小羊放到被告呂XX的合作社保管寄養,並約定了相應的保管寄養費用。2017年9月19日,原告去看羊,發現羊被呂XX私自變賣。2017年9月20日,雙方經協商將142只羊摺合人民幣140000元給付原告,並簽訂協議由被告魏X作為擔保人,後到期未還。原告又找到其父呂X,呂X承諾一定會還,並願意作為擔保人,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均已到期,被告以各種理由不予履行。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利益造成了諸多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呂XX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借款條》一張、《補充協議》一份,同日魏X出具的《擔保》一份,2017年12月6日借款人呂XX、擔保人呂X出具的《還款承諾書》一份。

庭後,被告呂XX質證表示,對原告上述舉證均無異議。但同時表示,羊折價時價格偏高,希望通過調解解決,願意支付原告100000元,三個月內分兩次付清。該意見經法院向原告質詢,原告表示不同意。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0日,被告呂XX為原告王XX出具《借款條》《補充協議》各一份,其中《借款條》寫明:“今借到王XX人民幣140000元,大寫壹拾肆萬元整。原因:2016年王XX把142只羊寄放在我處,因本人原因把142只羊宰殺,導致王XX經濟損失140000元”。《補充協議》寫明140000元欠款還款日期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前先付給王XX60000元,剩餘80000元於201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違約按月利息2分給予王XX等。魏X以證明人的身份在《補充協議》上簽字。同日,魏X出具《擔保》稱,如呂XX到期還不上王XX羊款,魏X自願負擔全部錢款。2017年12月6日,被告呂XX出具《還款承諾書》,載明:“呂XX承諾在2018年5月31日前還給王XX、劉XX70000元整,剩餘7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全部歸還給劉XX、王XX。擔保人同意並承諾,如呂XX不能按時還款,擔保人負責還清以上所有款項金額。借款人:呂XX。擔保人:呂X”。

本院認為,原告將羊交由被告呂XX保管飼養,呂XX未按照約定履行保管義務,導致向原告返還不能,對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呂XX出具《借款條》自願以償還借款140000元的形式賠償原告,雙方之間法律關係轉化為民間借貸,適用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140000元,被告呂XX雖辯稱折價偏高,但未提交反證,對此意見本院不予採信。按照還款承諾書承諾,雖有70000元還款期限未至,但按照還款計劃被告呂XX未按期支付前期債務70000元,被告的行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不再履行後期債務,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全部債權1400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14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鑑於2017年12月6日《還款承諾書》中未有利息約定,按年利率24%計息不當。但由於被告遲延履行債務,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歸還之日起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對原告主張的擔保費用1500元,非因被告違約導致的必然損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X自願為呂XX欠款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呂X以擔保人的身份在還款承諾書上簽字,未就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魏X、呂X對同一債務共同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份額,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願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XX、劉XX借款14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

二、被告魏X、呂X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93元(已減半),保全費1341元,合計3134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輝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XX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備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將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1、各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如一方當事人不按規定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執行書;(2)已生效法律文書或複印件;(3)《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

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申請執行期限而提起申請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