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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X與龍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平昌縣。

趙X與龍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林鍇、吳XX,廣東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XX,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縣。

上訴人趙X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2013)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3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趙X上訴稱:上訴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平昌縣,因此,本案依法應由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屬於侵權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侵權行為地為潮州市潮安區XX,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龍XX向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上訴人稱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四川省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麥小琳

審判員陳偉羣

審判員陳燕飛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