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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輕辯護成功

案情簡介

【故意傷害罪辯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輕辯護成功

被告人A在W市經營家禽屠宰生意。2014年底,A與前往其店收肉鴨毛的B(男,20歲)因言語衝突發生扭打。在打鬥過程中,A用屠宰店裏的尖刀朝B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後經送當地Y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B系因左胸部刺創致心臟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其後,A的家屬賠償B家屬人民幣8萬元。W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要求判處被告人A無期徒刑以上刑罰。起訴書以及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均認定,案發後,公安人員通過調查得知A身處Y醫院,即前往抓捕,同時對A家屬賠償的8萬元也未作認定。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一審就在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表示該案被告人極有可能被判處無期以上徒刑。而且因為被告人家屬的失誤,在本案的偵察階段聘請的其他律師並未很好履行辯護職責,也未提出任何辯護意見與偵察機關交流,更未將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權利告知被告人,錯失了最佳的辯護機時。因此當本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委託,為當事人進行辯護時,該案已到了第二階段,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尾聲了,無疑給本律師的辯護工作增加了很大難度。

接受委託後,本律師第一時間會見了犯罪嫌疑人A,並在最短時間內向市檢察院申請查閲、複製了本案偵察機關提供的案件材料,認真進行研究,就重要問題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A。在此基礎上,本律師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遞交了書面的法律意見,就A構成自首,以及偵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未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物證,以及未對A進行驗傷等程序性、實體性問題提出辯護意見。

開庭審理時,本律師就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辦案過程中存在的程序性問題與公訴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主要有:

本案應認定自首,系民間鄰里糾紛引起,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進行積極救治,主動賠償等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庭審後,本律師積極與法官以及受害人家屬方聯繫、溝通,最終對民事附帶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並取得對方諒解。獲得了理想的判決結果。

裁判結果

成功辯護,自首等情節得到法院認定,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一審獲得了判處12年有期徒刑的理想結果。當事人服判,檢察院也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律師提醒:

當家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羈押時,親屬千萬不要驚慌失措。一定要在37日的黃金營救時間內為涉案的家人聘請一位負責的辯護律師,越早越好。因為這時犯罪嫌疑人還未被批捕,律師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較大,也可以更好地給嫌疑人提供幫助。不要認為律師辯護只需要在開庭時發表一下辯護意見就行了。其實,一個好的辯護是從偵察階段就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