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指派,擔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在此,謹對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深深的慰問。同時,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直接造成劉某死亡,給其家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其行為觸犯刑律,危害社會,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作為被告王某的辯護人,通過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法庭調查,對本案已經有了清楚的瞭解,現對本案定罪量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以供審判長和合議庭參考:
本案罪名應定為故意傷害罪(防衞過當)而非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不具備故意殺人罪主觀故意要件
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區別的關鍵在於兩罪的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本案中,王某並無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更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首先,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劉某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沒有任何動機去故意殺人。
其次,不能因為傷害行為在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殺人罪,這有違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造成被害人死亡這樣的後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如果是故意殺人,他應該或多或少估計到死亡的結果,就不會去網吧上網,還以實名去找工作。
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衞的要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有五個構成要件: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必須針對不法侵害;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當然除了超過必要限度這一條。
首先,本案起源於受害人一方打擊被告人的舉報行為——這一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為全部圍繞逃走,避開受害人一方對其的打擊。根據世某詢問筆錄記載,在被告人王某打完報警電話,在電話亭門口等待警察出警過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遊戲機店老闆)在給劉打完電話後,立即對被告人質問,並在很生氣的狀態下上前將被告人推了一把,將其推進小電話亭(見世某詢問筆錄第二頁,第二卷第58頁),被告人被推倒退幾步,然後後來的三人隨即跟上前來,被告才拿出刀想嚇唬他們。
根據衞某詢問筆錄記載,待他們三人到達現場後,看到被告人王某和世某發生爭執,衞某上前“勸架”,説明他們已經在打架了,正好印證被告人王某詢問筆錄上所説的“世某説着就上來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額頭上一拳”(見王某筆錄,第二卷28頁)
在當代社會,現在關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都是擁有辯護的權利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員,他們也是可以請一個律師為自己做出一定的主張,雖然説這種辯護的主張不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可,但是也是辯護權利當中的一種體現,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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