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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沈某某故意傷害一案

案情簡介

【故意傷害罪辯護】沈某某故意傷害一案

200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的女兒小沈給劉某某(系沈某某的嫂子)送年禮,遭到其侄女的拒絕,被告人沈某某獲悉後,遂來到劉某某的住地找其侄女質問,言語間沈某某與其侄女發生口角,並相互廝打,後被告人沈某某將其侄女拽倒時將劉某某帶倒在地,至骨盆受傷,經鑑定為受害人劉某某的傷情為輕傷。後被告人沈某某被抓獲歸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經多方比較後與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託代理關係,聘請本所律師為自己的辯護律師,律師在詳細詢問被告人後並於當日前往檢察院調取案卷,經過律師討論後決定為委託人做罪輕辯護。

審理經過:

2012年7月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庭審中律師發表刑事辯護意見:

1、辯護人對沈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

2、被告人沈某某沒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再犯可能性小;

3、沈某某因親屬之間發生的糾紛,犯罪後主動認罪積極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沈某某遇事不能冷靜處理,因瑣事與自己侄女發生口角,而後在相互廝打中,間接故意損害了其嫂子劉某某的身體健康,致受害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沈某某辯護人認為沈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因親屬之間的矛盾發生糾紛,於案發後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得到對方的諒解,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合理,法院予以採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三個月(為最低的實刑處罰),在管制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