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是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判處的處罰是比較重的,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最好聘請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爭取減輕處罰。那你知道律師的辯護詞往往是怎麼寫的嗎?本站小編帶來了一篇範本,供大家作為參考。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泰威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楊某家屬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劉鬆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託後,經查閲案卷相關材料,會見被告人,現依據相關法律和事實,發表如下辯護詞,望合議庭予以採納:

首先對被害人遭受的傷害表示同情,同時被告人楊某也委託我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的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但對指控楊某持刀捅傷被害人胸腹部認為證據不足。

首先,從各被告人的供述來看,除被告人楊某自己供述外,僅有劉某供述看見楊某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幾刀,然其在卷宗第38頁的供述中又稱“楊某告訴我,他在門口的時候,還用右手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幾刀”,前面説是看見,後面又説是聽説,對該事實的供述明顯前後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況且即使被害人本人也無法確認其胸腹部的刀傷是何人所致。其次,據楊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供述稱捅了被害人前胸腹部7、8刀,但據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認定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共有5處傷口,且楊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上供述黃某也曾朝被害人身前捅了好幾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據此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捅傷了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

二、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是在潘某的授意即指揮下所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害人的傷與楊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為第一被告人錯誤。

被告人劉某稱:“潘某很生氣就叫我們一起教訓一下對方(卷宗30頁)”、“潘某最後喊:辦他(就是打他的意思),他的聲音很大,我們都能聽到(卷宗37頁)”、“潘某就讓我和姚某等人一塊教訓對方(卷宗39頁)”。姚某供述稱“後來潘某喊了聲:打他(卷宗43頁)”。江某供述稱“潘某當着我和楊某、姚某、劉某、黃某的面説:對方灌我酒,等等我們去辦他”,等等。從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足可看出,楊某的犯罪行為是在潘某的授意下實施的。無論是潘某的供述還是姚某的供述均可證明楊某的最初意圖是因看見潘某與被害人爭執過程中可能吃虧,幫潘某出氣,才用拳先搗了被害人,繼而在潘某“辦他”的授意下一時衝動出於哥們義氣才大打出手,共同釀成後果,但楊某先出拳打對方並不必然導致本案的發生,何況在此之前潘某先扇了對方几個耳光。本案中,共同故意傷害他人的犯意是在潘某授意即指揮下所形成的,其對該案的形成、實施起決定和重要作用,而楊某隻是被動的執行者。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是由楊某直接造成的,如僅以此認定楊某為第一被告人即主犯,顯然屬客觀歸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主犯的構成要件。

三、造成被害人輕重傷的後果並非由楊某直接實施所致。

無論是各被告人的供述還是各證人的證言均不足以證明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後果是由楊某直接所致,請求法庭依法根據被告人楊某在該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並參考楊某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年齡給予適當的量刑。

四、被告人楊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節。

1、被告人在被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對此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也給予了認可。

2、被告人自歸案到今天庭審,一直積極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

3、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楊某在此次犯罪前從未受到過任何處罰,一貫表現良好,這在公安機關提供的訊問筆錄中已證實。且被告人該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酒精的刺激下加剛滿18週歲社會閲歷尚淺,為朋友義氣一時情緒激動而行為過激,屬臨時起意,其最初意圖也是為避免朋友受傷害才為之(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已證實其最初的意圖),並在歸案後坦白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據此可證明被告人楊某人身危險性不大,主管惡性不深。

綜上,基於上述事實和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六項規定:“對於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的政策,請求法庭予以採納,給一個剛滿18週歲的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我國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刑事政策。

由上可知,即使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律師也可以從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從寬、認真悔罪、是初犯等方面進行辯護,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減輕刑罰。要是你還想了解更多,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