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翟淼故意傷害重傷案
案情簡介
2011年4月,翟淼夫婦乘坐西安的列車返鄉,當列車在一車站停靠時,翟淼因上下車擁擠與旅客王蘭(化名)夫婦發生爭吵,翟淼用一漢斯啤酒瓶將王蘭左眼部砸傷,致王蘭左眼球破裂,眼瞼及面部皮膚損失。後經法醫鑑定,王蘭的傷情構成重傷。案發當日,翟淼即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諮詢者一再強調是對方先動手打人的,在車上眾多乘客的聲討下,自己妻子才還擊的,列車乘務員和很多乘客都可以作證,但遺憾的是公安機關似乎沒有找這些人詢問了解。他們已經聘請了律師,但因為與對方發生了爭吵,承辦律師表示不願繼續辦理此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聽完家屬陳述後,我提出幾點意見:
一、初步判斷故意傷害罪成立;
二、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這是從輕量刑的重要情節;
三、公安會依法調取案件相關證據,其中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如確未調取,一審時可申請法院調取,故不必焦慮;
四、重傷案件也有可能判處緩刑,前提是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經法院主持調解,我與對方律師就民事賠償協商了四次。
每次均一再表示我方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誠意,願意積極彌補對方的損失,同時也表明了被告人身處偏遠鄉村,經濟條件實在有限,賠償數額不能達到對方的期望值,希望諒解。
最終,我們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萬元,被害人自願撤訴並諒解被告人的行為。案件開庭審理當天,我作了緩刑辯護。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翟淼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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