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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周旭明故意傷害案

案情簡介

【故意傷害罪辯護】周旭明故意傷害案

周旭明,兩年前已經因與別人打架被東郊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1年,被告人劉續明被指控犯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傷情構成重傷,而且被告人有持刀砍人的情節,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精神,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其基準刑為四年,考慮到累犯和持刀兩個情節,估計刑期在五年以上。被告人親屬委託我為其辯護。

辦案思路及心得

由於我的堅持,與法官鬥智鬥勇,提出被害人有嚴重過錯,並提交了被告人家庭困難的相關證據,終於促使法院減輕處罰。塵埃落定之後,多少個不眠之夜,我回味這個案子的經歷,心情十分複雜。一個普普通通的刑事案,卻經歷了這麼多的曲折,最後的判決結果卻又如此的富有戲劇性!到底是因為我的努力與堅守,還是因為法官羣體的正義和良知,促成了這個案子最終的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持菜刀砍傷他人,且造成重傷的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東郊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故意被告人系自首、認罪態度好、被害人在傷害過程中有過錯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是的危害程度,本院對被告人劉續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周旭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現行羈押的,羈押一日這地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