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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致死辯護詞需注意哪些內容?

故意傷害罪致死辯護詞需注意哪些內容?

故意傷害在我國的是一類較為嚴重的罪行,它涉及到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對我國的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都構成嚴重的威脅,如致人死亡的相對處罰就更為嚴厲了。下面小編就故意傷害罪致死辯護詞需注意哪些內容,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區別

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觀方面,就是要考察行為故意的具體內容,這是揭示兩罪本質特徵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是明知的,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結果也不屬於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利,行為人對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當死亡結果發生時,這種結果是行為人希望或放任的,當希望死亡結果發生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這種結果未發生時,仍不影響行為的故意殺人之本質特徵。

其次,故意的內容作為判斷兩罪的標準,也要通過對案件相關事實加以分析、判斷。

1、侵害行為的起因。這是查明行為人故意內容的重要依據。是發泄不滿,還是蓄意報復,是瑣事引起還是深仇大恨,可以作為判斷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的一個因素。因泄一時之憤,而擊打被害人的身體一下,顯然不具有殺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係。如,甲是乙的姐夫,兩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幾杯後,便不喝了,也勸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聽勸告繼續喝酒,還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絕。乙認為甲不給面子,遂順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兩刀,甲被刺倒。乙見狀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搶救。甲因心臟創傷,造成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親戚關係,平時關係相處較好,案發當天也未發生矛盾,只是乙飲酒過量後,因勸酒之事刺了甲,雖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沒有殺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雖然我們反對在犯罪故意的判斷上的唯工具論,但是通過考察行為人使用何種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為人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的心態,是推斷行為人主觀意志的一個前提條件。

4、加害部位。通常認為,人的頭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對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從而也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心態。

二、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區別

依其犯罪構成特徵,我們可以明確區分兩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其相同點是,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屬於過失心態,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由此可見,區分二者的關鍵點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何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謂他人身體健康?當前刑法界通説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包括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傷害和雖不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但使身體某一器官機能受到損害或者喪失兩種情形;

其次,所謂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而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根據只能是危害行為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因此,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應根據具體案情從客觀到主觀進行判斷,即從行為是否構成傷害行為再反推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進行分析,具體來説,應結合以下客觀情況來加以判斷:

1、過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數特定傷情外,少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一般都有明顯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傷情,反應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2、過失致人死亡中的行為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或勞動生產等場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質。如家長管教孩子、老師管教學生等;而故意傷害致死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本身則具有非法性,屬違法行為;

3、發生打擊行為時的環境,是在什麼情況下引起打擊行為的,是因為日常瑣事還是尋機報復,要查清有否導致故意傷害的微觀環境;

4、從打擊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況下是否足以傷害對方。手持鐵棒、刀等金屬器械,一般情況下是足以傷害對方;拳打腳踢,一般不足以傷害對方;

5、從打擊的力量頻率上,一般來説,力量越大,頻率越迅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從雙方的關係上,即行為人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一般關係、親密無間還是冤家仇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正確判定是否有產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如犯罪者在某些方面的行為傷害構成正當防衞致受害者人身死亡的還可以從這方面為切入點進行相應的辯護,可以減輕犯罪人的處罰,也符合我國刑法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