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辯護】,譚某故意殺人罪案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簡介
被告人譚某岳母曾於2010年左右開設小型招待所,並提供女性性服務,20116月左右停止性服務業務,專營旅客住宿服務。2012年6月中旬的某深夜,受害人潘某夥同他人酒後到招待所尋求刺激,非要找小姐提供服務,被告人譚某的岳母反覆解釋但潘某等不予理睬,後踢壞招待所的一條門揚長而去。2012年10月15日深夜3點左右,受害人潘某等一行五人酒醉後,潘某再次提議去被告人譚某岳母經營的招待所找小姐玩,於是六人騎行摩托車趕往。在途中潘某講:上次踢壞了門,怕報復還是帶點傢伙去防身。於是潘某等拿了木方前去。到達後,潘某等就敲門,因深夜譚某等未聽到,潘某等一起踢門,譚某的岳母趕緊開門,受害人潘某等破門而入。接着酒氣大聲喊:要小姐。譚某的岳母講:確實沒有。潘某講:那就讓我看看,快點打開門。由此雙方發生語言衝突,潘某等人就將招待所的客房逐一查看。此時譚某的岳母見狀大喊:乃姬,快來,有搶劫!被告人譚某聞聽當即起身下樓,見狀問怎麼回事?並陪着潘某查看房間。不知何故被告人譚某突然從房間裏拿出一把直行砍刀橫砍潘某,潘某見狀拿起隨身帶的木棍抵擋,不料看中了潘某的頭部並當即倒地。譚某見狀趕緊上前扶住並大聲喊快打120,譚某將刀扔在屋後的水塘裏。同時譚某撥打了110,等到120急救車趕來,譚某準備400元錢想和他人護送潘某去醫院。但正好110趕到,譚某被帶回派出所,對事實供認不諱。
【辦案過程】公安機關以譚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其家屬首先委託了攸縣當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協助辯護。2013年元月份案件移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因聘請的法律工作者無權查閲案卷、無權出庭參與庭審等各方面因素,被告人譚某的岳母通過多人介紹到湖南誠一律師事務所找到董清華律師,請求擔任譚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案件的一審辯護人。董清華律師經過詳細瞭解案情,提出可以譚某涉嫌傷害罪(致死)尋找突破,並盡力賠償受害人家屬以得到對方的諒解,請求法院能夠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清華律師接受案件後通過查閲案件、會見被告人、走訪當地並對被告人的家庭狀況進行調查等、多次積極和受害人的律師溝通但未果,最終形成了辯護意見並和主審法官進行庭前交換意見。通過董清華律師和主審法官的多次努力調解,沒有促成受害人和被告人家屬的民事和解和刑事諒解協議,最終只好依法進行審理並判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從判決結果看還是比較成功的,被告人家屬也特別滿意,知道判決結果後特地給董律師打來電話表示感謝並表示不會上訴。總的來講本案一審法院尊重案件客觀事實,綜合分析,做出了比較人性化的判決。董清華律師唯一遺憾之處在於辯護為故意傷害罪(致死)沒有成功,對此董律師認為法院的觀點也沒有錯的,律師的觀點也是可取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司法實踐中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致死)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難以區分的情形,所以只好考慮有死亡的後果一般情況下就定故意殺人罪,在量刑上予以適當從輕處理。我想這就是法官解決這類疑難案件的初衷所在,難為法官們了!特代表被告人的家屬們致意!
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的主要理由:
1、被告人使用了直行看刀兇器,系致命兇器,並砍擊的部位是頭部這容易致人死地的部位且造成死亡的後果;
2、採納辯護人的觀點有:有自首和坦白的情節、受害人有過錯的情節、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等。
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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