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麼寫
故意傷害犯罪的主體當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但此時最好還是聘請律師進行辯護,這樣才能爭取寬大處理。那麼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罪辯護詞該怎麼寫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委託,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院予以採信。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時未滿16週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的出生時間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時間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時未滿16週歲。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二、張某某在本案中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1、本案張某某的定罪量刑應當以被告人當庭陳述作為定案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都明確規定: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張某某的訊問筆錄均沒有張某某監護人或者其家人的簽字。通過張某某的當庭陳述,我們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沒有監護人到場。所以,在本案中,訊問筆錄中關於張某某犯罪事實部分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應當以被告人張某某的當庭陳述作為定案依據。
2、本案中,張某某隻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庭審中,已經向法庭陳述:是李費志打電話給他,叫他幫忙打架。這和童某某等同案犯的陳述是可以印證的:“李某讓我(童某某)去凱歌網吧找他、李某等人還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頁)張某某是案發當天下午4點接到李某的電話,讓他幫忙打架,並且他們也説“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為不是自己的事”。應該説,張某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沒有被起訴的數十個學生一樣,都是跟在別人後面起鬨的。
在整個案件發生的過程中,張某某沒有使用木棍毆打受害人,沒有實施導致受害人張建受重傷的行為。張某某在整個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三、被告人張某某及其家屬已經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張某某的父親在2011年被診斷出重度中風,曾多次住院治療,至今還沒有完全恢復,家境非常困難。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某家人還是千方百計籌措款項,積極賠付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家屬也出具書面意見請求司法機關對張某某從輕處理。
四、被告人張某某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前是肥東凱越中學讀初中三年級學生,仍處在義務教育階段。我們提交證據表明:張某某在學校期間表現良好,曾獲得2009-2010年度“三好學生”,2010-2011年度“突出表現獎”。張某某無犯罪前科和不良記錄,是初犯、偶犯,歸案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情,悔罪表現好。
五、被告人張某某應當實施緩刑
《最高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對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初次犯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備監護幫教條件之一的,應當宣告緩刑。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是從犯,初犯、偶犯;張某某家人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諒解;張某某歸案後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情,悔罪表現好。張某某的監護人和家人遵紀守法,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張某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監護和幫教。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版的《量刑規範化實務指南》中規定的量刑標準,本案中對被告人張某某,應當實施緩刑。
十七歲的年紀,正是花一樣的年華。我們試想,如果不是這一次將人打成重傷,張某某可能還在學校讀書,可能還和其他孩子們一樣享受自己的美好人生。
在這次致人傷害案件中,打人這一方共有三四十名學生,而且還是毆打了一名毫不相干的陌生人。這些打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更不知道可能會有牢獄之災。在辯護人會見張某某時,張某某對自己的少不更事也非常後悔,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張某某在庭審時也向法庭陳述,希望法庭能給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也希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對被告人張某某宣告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
辯護人:安徽金亞太律師是事務所律師
王非
2102年8月21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一份辯護詞,律師在進行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掌握的證據來提供辯護,這樣被法官採納的可能性才會高。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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