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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辯護】為被告緩刑辯護成功

案情簡介

【故意傷害罪辯護】為被告緩刑辯護成功

2012年7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黃某與被害人耿某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後持刀將耿某某打傷,致耿某某頭面部及軀體多處皮膚軟組織裂傷伴左眼球破裂、左側氣胸,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耿某某左眼部損傷已構成人體重傷。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公訴被告人5-7年有期徒刑。

辦案思路及心得

江蘇水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黃某親屬的委託,並徵得本人同意,指派沈培亮律師作為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我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詳閲了案卷材料。首先,我們代表被告人黃某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是作為一名律師,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

現結合庭審情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敬請法庭採納: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但對起訴書指控是被告人的侵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左眼眉弓處挫裂傷有異議。從本案的證人楊某某和楊某的證言中可以得出,對於被害人左眼眉弓處受傷的事實,兩證人均證實沒有看到是誰造成的,均憑自己的猜測認為是被告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的,而不能憑空猜測。被害人的兩份陳述也是前後矛盾,有不一致的地方,被告人的供述也證明自己確實拿刀捅刺被害人,並且捅到了被害人的左邊胳膊和左邊肩膀,但是記不清到底是否捅傷了被害人的面部,根據被害人的病歷和崑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書顯示:被害人是左眼眉弓挫裂傷,眼瞼青紫,並見不規則傷口。挫裂傷是機械性損傷的一種類型,即伴有皮膚、粘膜或內臟被覆組織破裂的挫傷,一般由鈍器所致,鋭器如被告人所持的尖刀,也可以造成挫裂傷,但是不會形成不規則傷口,加之當時對方人比較多,天黑,打鬥的場面比較混亂,不排除是由受害人一方所持的鋼管所致。另外,綜合本案所有的證據,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害人的左眼眉弓處挫裂傷是被告人所為,本案所有的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對被害人左眼眉弓處挫裂傷形成的原因如果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就不能認定是被告人的侵害行為所致。

二、被告人黃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一)被告人黃某屬於防衞過當。黃某在本案中存在明顯的正當防衞情節,只是防衞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案件發生時,被告人黃某和證人高某某面對的是持有鋼管的七八個社會青年,在某某被打倒自己也多處被打的緊急情形之下進行了反擊,將被害人捅傷。黃某在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的時候進行反抗是人的本能反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具有正當防衞情節,理由如下:

1、防衞的正當性。防衞的起因上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被告人與被害人之前沒有任何的過節,被害人和其一起的證人在案發地點用鋼管毆打被告人,被告人意識到自己如果不進行反擊,將會受到更加嚴重的傷害,迫於無奈進行了反擊。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針對被害人的不法行為所採取的,是正義的,合法的,防衞正當。

2、目的合法性。被告人防衞的對象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採取的,其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3、防衞時間。防衞行為的時間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並且具有明顯的防衞意識。根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當時被告人被被害人和被害人一起的證人毆打的情況下,迫於無奈,被告人給予了反擊。

4、本案案發現場的情況,根據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都證明是被害人先動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綜上,黃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衞的構成要件,只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制,請求法庭依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應當對被告人黃某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歸案後主動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法定從輕情節。被告人歸案後毫無隱瞞的、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當庭認罪,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被告人黃某具有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一)對於本案的發生,被害人自身有重大的過錯,從而減輕了被告人的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

1、本案是他人與被告人發生矛盾引起的,與被害人並沒有任何矛盾。本案受害人出於朋友義氣,替朋友出氣,遂到被告人工作的地方找被告人,從而發生了後面的鬥毆,導致被害人被捅傷的情況發生,而在此之前,被告人與受害人素不相識,毫無恩怨。因此,完全應當確認,受害人被捅傷這一事件的發生,其本人具有明顯的過錯,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據此,應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2、被害人等人自身攜帶着鋼管,並且用這些鋼管毆打被告人,直接導致了被告人利用刀子進行反擊。

(二)被告人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且是在校學生,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四、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防衞過當,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對於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30%以下。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黃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並適用緩刑,辯護人相信:通過這件事情,被告人一定會吸取沉痛的教訓,改過自新。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書中雖然沒有支持辯護人對事實方面的辯護,但是間接支持了辯護人的觀點,採納了辯護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