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環保局領導涉嫌貪污四起計34萬,經辯護減掉其中三起,最終僅認定貪污數額不足6萬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山西省某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開支等手段,以各種名義,從自己保管的小金庫,共支付28萬餘元,貪污歸己。並貪污廣告宣傳牌補償款60030元。上述四起犯罪事實共計數額34萬餘元。
假如《起訴書》的指控全部成立,當事人將面臨10年到15年的刑期。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師遠赴山西辦理該案。經過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關法律,多次會見當事人, 李常永律師制定如下辯護方案:戰略上,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實均做無罪辯護。
戰術上,針對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師均從以下三個維度展開辯論:
一,控方提供的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之間、證言與證言之間、言詞證據與客觀書證之間,存在一系列無法解釋的矛盾和疑點。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二,辯護人舉證(書證材料、音頻材料、證人出庭作證),擴大原來證據體系中的合理懷疑。
三,反覆渲染、強調反貪局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嚴重程序違法,證據上的不利後果,理應由控方承擔。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師綜合全案證據,採取“證據分析+辯護人舉證+程序辯護”相結合的辯護方案,與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終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由於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響,辦案律師的人身曾經遭受威脅。但是,李常永律師不畏強權,始終將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敢於辯護、善於辯護,運用自身的專業技能,為當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辯護。
裁判結果
《判決書》認定:“K某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鍋爐款5萬元,噪聲自動檢測電子顯示屏13萬元,服裝款103720元的名義從小金庫共支付28萬餘元的指控證據不足,均不應認定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D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案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古某,原任某區財政局長,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於2006年1月1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近日,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4年10月,被告人...
-
【盜竊罪辯護】曹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案發前(即2014年3月20日),在網吧上網時將自己所在的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不要他上班的事情告訴了朋友“江某”後,“江某”便主動提議叫曹某某和他一起去騙該公司的錢。在案發當天(即2014年3月22日)早上7點40分左右,“江某”和曹某某...
-
開設賭場罪什麼為主犯
在我國對於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來説,都分為主犯和從犯兩種,主犯罪責和量刑重一些,從犯則稍輕一些。任何一種犯罪都會有主犯的認定標準。1、認定從犯從犯和主犯如何區分呢?例如在這個整個犯罪行為中起到次要的犯罪人員稱之為從犯(比如看門、放風、打探等等行為)。雖然...
-
從本案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
從本案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案情]:公訴機關: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樑旭池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樑旭池用石塊將樑某某出租給清水村小學做臨時教室的房屋瓦面擲爛時,碰巧被樑某某見到,樑某某當即到樑旭池家中論理,未果。第二天上午7時許,樑某某手持木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