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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辯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辯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辯

簡要案情:2015年x月xx日xx時許,被告人酒後乘坐其女友駕駛的皖B×××××號白色起亞轎車,途經蕪湖市時,遇被害人某2及其子某1將皖B×××××麪包車逆向停放於路邊裝貨。被告人在兩車會車時覺得無法通過,遂下車與某2二人交涉,進而雙方發生爭執。被告人因為生氣遂先以手推搡某2脖子,再用拳頭對某2頭部擊打一拳,二人開始扭打。過程中被告人以腳踢某2腿部,並在扭打中造成某2嘴角流血。某1在阻攔雙方扭打無果後自麪包車上取出尖刀,反手持刀逼迫被告人與其分開。被告人見某1持刀後遂與某2分開,到轎車後撿起一塊磚頭,但並未使用。在周圍羣眾的勸説下,雙方停止打鬥。後某2無法駕駛,遂讓某1駕駛。某1駕車三、四十米後某2倒在其肩膀上,並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狀。某1立即駕車將某2送至衞生院。到達時經該院值班醫生檢查已無心跳和呼吸,後值班醫生對其進行搶救,但仍無效死亡。

辯護意見: 一、上訴人李x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從案件起因來看,本案李x與xx素不相識,平日並沒有仇恨與積怨,雙方只是偶遇,因麪包車反道停放,影響車輛通行,發生撕打。

其次,從犯罪動機看,被告人只是想讓車輛通行,主觀上沒有希望或放任xx受輕傷以上甚至死亡結果發生意願,客觀上也沒有對xx造成輕傷的結果。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的特殊體質,是案發前已經存在心臟病的客觀事實,加上飲酒、勞累、情緒激動等導致的,並非被告人直接傷害的後果,故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再次,從被告人犯罪行為來看,僅是雙方相互打了幾拳,被告人並未實施嚴重暴力危害行為。通常情況下,此種程度的暴力行為並不足以發生武x死亡的結果,甚至不會對xx的身體機能造成損害,即不會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

從立法本意來看,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該説是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傷害行為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高危暴力,而正是因為此種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最後,從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來看,認定被告人李x犯故意傷害罪(致死)不妥。如認定李x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李x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認定李x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3條之規定,李x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本案來看,被告人的行為類似“失手打死人”,故對其因此而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在一般民眾看來明顯失當,顯屬量刑過重,罪刑不相適應。

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客觀上必須發生了受害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在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這種因果關係,則不成立本罪。

但從情節上來説,引起受害人情緒激動的過錯並非是被告人單一行為引起的,其本身案發時飲酒及其子在本案中拿出水果刀,激化矛盾,引起受害人情緒激動是符合常理的。

三、本案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心臟病導致的猝死。相關案例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並非被告人直接傷害致死,而僅是在多種誘因下包括庭審查明的飲酒等導致的心源性心臟病猝死。類似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例有,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102號判決,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x為車輛通行問題而實施的毆打行為,誘發了武x心源性心臟病發作而猝死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李x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武x可能會有心臟病並會發作死亡的嚴重後果,系疏忽大意的過失。李x主觀上具有過失,客觀上誘發了武x死亡的嚴重後果,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結果:二審法院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款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