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哪些情況下會被逮捕
一、嫌疑人在哪些情況下會被逮捕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二、什麼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針對自然人的刑事強制措施,但這些強制措施無一可以適用於單位。因為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單位中個人的權利,並不一定能限制或剝奪單位的權利。結合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應採取下列強制措施:
1、交納保證金。對犯罪嫌疑單位或被告單位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採取財產保證金的方式。如果單位在交納保證金之後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應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凍結。即由刑事司法機關依法採取限制涉嫌犯罪單位資產流轉的一種強制措施。刑法對犯罪單位適用的刑罰只有罰金一種,為了保證對犯罪單位判處的罰金刑得以執行,在偵查期間就可以對犯罪嫌疑單位的資產予以凍結。
3、查封。對某種犯罪可以實行查封。如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等可以查封該單位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設備、場所等財務,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4、扣押。對單位進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實行扣押有關財物,以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逮捕僅僅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即使強度比較大,但由於此時尚未對嫌疑人、被告人確定犯罪,也沒有進行實際的量刑處罰,因此採取逮捕措施的時間也不宜過長,否則的話容易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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