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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詞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詞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詞應該怎麼寫?寫辯護詞的目的是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子的特殊性,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詞的具體情況請閲讀下文。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尹**親友的委託,指派朱曉冬律師作為尹加波的辯護人,現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 首先要綜合考慮本案的案情。

1、被害人一方對於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

本案是因為受害人父親在公交上與張新明妻子要坐在一起引發的,因車廂中空位置還很多,張**要求可以坐到其它位置,但受害人父親範**硬要與張**妻子坐一起而引發的矛盾,對矛盾的激化範慶強是負有一定責任的。在張**一家三口一起下車時,張**剛下車,受害人就在車上罵“媽個孬種,剛才還打電話讓人來打我,現在怎麼走了。”張**妻子聽了也很生氣。受害人的辱罵行為也激化了矛盾。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二(一)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2、本案中尹**打架過程中是在醉酒狀態下。

在本案案發時間是下午三點多,尹**和唐**及兩個女人在東北人家吃飯,當時兩人已經喝完了一斤白酒,而尹**平時只能喝二兩酒,趕到現場時,自己拿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都不知砸到誰身上,自己被摔倒在地,被一個人按住,唐**過來把人拉開,尹加波又爬起來用水泥塊朝高個子青年砸了一下,不知砸在哪裏,然後就上出租車跑了。在公安機關偵查詢問筆錄中,對許多情節尹**都記不清了,可見當時已經處於醉酒狀態,自己連路都走不穩,自己都將自己摔倒在地上,用於擊打的力量也是小的,用的是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受害人腦袋出血引發死亡是出乎尹**意料的,受害人患有三年的“尿毒症”是尹**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導致他死亡的。

二、對罪名認定上能否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特異體質者引發死亡的案件,全國也有許多起。所謂特異體質者,是指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身體素質與正常人不一樣的人。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這樣一些案件,行為人對患有心臟病、腦血栓、腦遺血等嚴重疾病的特異體質者實行了較輕的傷害行為,造成的直接傷害後果僅構成輕微傷,但卻誘發了被害人的疾病發作,最終導致死亡的嚴重後果發生。對此類案件,行為人的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着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對其造成的直接傷害結果輕傷負責,還是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最終結果負責?能否以被害人死亡的最終結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分析如下:(一)從客觀上來講,尹加波的行為導致受害人腦袋出血,引起血腫形成腦疝而死亡,但尹加波的行為並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尿毒症才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2009)001號中記載患者因“頭外傷後神志不清伴乾嘔一個半小時”入院……患者患尿毒症三年餘,一直於我院治療,入院後請腎內、麻醉科會診,患者有尿毒症無尿,不能耐受麻醉,保守治療,呈腦力衰竭,後患者家屬要求放棄搶救。(二)從主觀上來講,首先,尹**不具備追求死亡結果的故意,他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從屍檢上來看,受害人屍表挫裂傷,表明擊打力度不大,使用的是半塊磚頭大的水泥塊,而非刀、槍等器械。其次,尹加波在主觀上只是參與打架,因朋友老婆被調戲而去教訓一下對方。因為,本案中被害人患有三年多的尿毒症,外表並無明顯的反應,尹加波本人及張**、唐**事先均不知道,尹**更不可能預見到22歲的受害人患有嚴重的尿毒症。所以,此案死亡結果的發生應屬於意外事件,尹**的罪刑應當與其行為相一致,如果受害人沒有尿毒症,是一個正常的青年,其頭部受傷後能立刻進行搶救治療,而不是等上一個半小時,又是多個科室會診,及時開顱進行手術,不會形成血腫導致腦疝,更不會出現死亡的結果。

如果認定故意傷害罪,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如果無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就要對行為人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判決的結果,對行為人來講未免太重,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與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期相比較要低得多,罪刑基本相當。

三、被告人尹**具有自首情節,請人民法院減輕或從輕處罰。

案發後得知受害人死亡更是自責,後悔不已,特別是還其離婚後兩個小孩一個9歲、一個2歲無人照顧,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也是為了能減輕處罰,另一方面確實沒有料到會發生受害人死亡這麼嚴重的後果。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特殊性,請對尹**減輕處罰。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