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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搶劫、故意傷害辯護持槍索要財物並將人打傷,構成搶劫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述

持槍搶劫、故意傷害辯護持槍索要財物並將人打傷,構成搶劫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2009年,李某在杭州某酒店內參與賭博,因當天賭博輸的比較嚴重,便向在賭場內做放貸生意的張某借款20000元,並承諾3天還款,後便不知去向。2011年2月10日21時左右,張某在同一酒店內發現李某,並向其討要欠款,但由於借款時間較長,且無借據,李某便否認存在借款,雙方便發生爭吵,但當時酒店內圍觀人員較多,於是張某強行將李某拉上面包車,開至無人處對李某實施毆打,並取出隨身攜帶的自制手槍,逼迫李某還錢。當晚23時左右,李某無奈之下打電話給其表哥,讓表哥帶錢到事發地點,交錢時民警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李某傷勢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同樣罪名提起公訴。家屬委託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的張會佳律師作為張某辯護人蔘加庭審。

辦案思路及心得

張律師接受委託後仔細詢問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並查閲了涉案人員所有口供,發現本案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結合我國兩高關於審理搶劫案件相關司法解釋,張某係為追討欠款對被害人實施的毆打行為,雖有持槍逼迫交錢的行為,但張某並未多索取除欠款外多餘的款項,故辯護人以張某不構成搶劫罪,而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張某1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