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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轉讓

法律2.73W
地役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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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

後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

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採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採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牆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 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着物的地役權 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着物的役權。

8、排污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儘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污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污地役權。

總結來説,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權利。小編在這對用益物權包括那些向大家做了一個簡單大概的講解和整合,目的是為了讓大家有一個對用益物權基本的瞭解。希望能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小編在最後提醒大家,遇到關於這類法律問題一定要拿起用益物權來武裝自己,諮詢專業的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來幫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