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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長垣縣。

程XX、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XX,北京市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馮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丙德,河北暢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安市岱嶽區XX,住所地泰安市岱嶽區。

法定代表人:田XX,村委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XX,泰安岱嶽道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程XX因與被上訴人XX公司、被上訴人泰安市岱嶽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2016)魯0911民初14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月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程XX的訴訟代理人蔡XX、被上訴人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丙德、被上訴人泰安市岱嶽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一審違反法定程序。上訴人程XX在一審中撤回了對泰安XX公司的起訴,一審未出具民事裁定,違反法定程序。上訴人程XX在一審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名稱為“泰安市岱嶽區天平街道辦事處黑水灣村村委會”,一審判決所列被告名稱與此相同。該名稱與二審中當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所蓋公章上的名稱不一致。一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一審對XX公司有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未查清。另外,上訴人程XX在一審中提交的結算單可認定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證據,一審未予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2016)魯0911民初147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717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王安廣

審 判 員  李 騰

代理審判員  王 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