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姚XX等與雲南XX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工傷糾紛2.57W
原告:王XX,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工,住雲縣。原告:姚XX,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工,住雲縣。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徐XX,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律師執業證號:153XXXX10210092。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李XX,雲南XX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被告:雲南XX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陽區。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董事長。委託代理人:楊雙橋,雲南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律師執業證號:153XXXX10464884。被告:吳XX,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雲縣。委託代理人:吳XX,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律師執業證號:153XXXX10474040。第三人:滄源佤族自治縣勐來鄉人民政府。住所地:雲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法人代表:靳X,該鄉鄉長。委託代理人:趙XX,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律師執業證號:153XXXX10607493。委託代理人:高XX,雲南XX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本院在審理原告王XX、姚XX訴被告雲南XX公司、吳XX,第三人滄源佤族自治縣勐來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XX、姚XX於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王XX、姚XX以與被告吳XX達成庭外共識為由而申請撤訴,其撤訴理由正當、合法,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王XX、姚XX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8623元,減半收取4311.5元,由原告王XX、姚XX共同負擔。審 判 長 彭加廣審 判 員 段立昌人民陪審員 白成雲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書 記 員 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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