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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程X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程XX與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秦X,重慶XX律師。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卧佛鎮太平XX,組織機構代碼554XXXX6772-5。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毅,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XX訴被告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程XX自願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程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XX負擔。

審判長孫健

代理審判員周致餘

人民陪審員龍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