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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試用期起算點怎麼計算

2024試用期起算點怎麼計算

一、試用期起算點怎麼計算

試用期的起算點應當是實際用工的時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有在實際工作開始後,用人單位才能對員工進行考核和評估,因此實際工作開始日期應當作為試用期的起算點。從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能夠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利益的合理平衡。如果以勞動合同訂立之日作為試用期起算點,由於此時勞動者還沒有參加勞動,有可能產生至實際用工之日時試用期已屆滿的情形,這與試用期的本意相違背,對用人單位顯然不公平,也不利於建立和諧的勞動秩序。

二、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的,且勞動合同有約定的,需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呢?

首先,用人單位要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且內容合法,並對勞動者公示。其次,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地設定試用期考核標準和辦法,並與錄用條件結合起來,從而對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做出客觀有效的判斷。最後,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試用期屆滿前作出解除決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建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解除理由。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試用期屆滿前,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試用期一旦屆滿,勞動者便如期轉正,用人單位無權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無理由或者隨意辭退勞動者的,都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法律中明確了並不是必須要有的。因此,有試用期的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後約定的。當然,在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下,就要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約束,最高不能超過6個月。至於,試用期起算點怎麼計算?上文已經進行了解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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