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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賠償金是n嗎

經濟性裁員賠償金是n嗎

一、經濟性裁員賠償金是n嗎

用人單位裁員,如果是依法裁員,支付N即可;符合《勞動合同法》40條的,再  1;如果用人單位裁員屬於違法解除,支付2N。

N是經濟補償金,2N是賠償金,賠償金是違法解除的賠償金,1是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的才有 1,不存在支付了違法的賠償金再支付合法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關係中的n、n 1、2n分別代表什麼

1、n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1為代通金;

2、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n;

3、因醫療期滿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等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n 1。除非地方有特殊規定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除了這幾種情形外,企業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4、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

5、n、n 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經濟補償金n 1和2n 1的區別是其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賠償金便不再支付補償金和代通金。

6、法定的賠償標準沒有2n 1之説,也就是説違法解僱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7、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但勞動者卻主張1倍的經濟補償金的,鑑於二者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司法實踐對此不予支持。

員工面對公司裁員是能夠拒絕的,但是是對於殘疾、哺乳期等特殊情況的員工而言。對於正常人裁員,生殺大權掌握在公司手裏,你就是不簽字,也能把你裁掉沒商量。如果真的事到臨頭,可以講條件,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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