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大慶XX公司、大慶XX公司、王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一審判決書
原告劉X,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漢族,無業,住黑龍江省鐵力市。
委託代理人康麗,系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XX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
法定代表人宋XX。
委託代理人樑XX。
被告大慶XX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
法定代表人宋XX。
委託代理人劉XX。
被告王XX,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綏化市海倫市。
原告劉X與被告大慶XX公司、大慶XX公司、王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7月1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邱劍與代理審判員陳萬輝、人民陪審員宋建霞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託代理人康麗、被告大慶XX公司委託代理人樑XX、大慶XX公司委託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原告承包大慶市紅崗區某小區收尾工程部分零工,該工程開發商為本案被告大慶XX公司,施工單位為被告大慶XX公司,實際施工人為被告王XX。工程早已結束,尚拖欠原告人工費74000元,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被拖欠的人工費74000元,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大慶XX公司辯稱:我公司是把工程發包給王XX,王XX掛靠本案被告大慶XX公司。工程的一部分是原告承包的,我方也希望被告王XX儘快與原告結算,我們的工程款已經結算給了被告王XX。
被告大慶XX公司辯稱:我方是被告大慶XX公司的子公司,工程款我公司一分錢沒扣都給了王XX。
被告王XX未到庭、未答辯。
庭審中原告出示並宣讀如下證據:
一、承包人工費欠條原件一張,欲證明被告王XX於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劉X出具了拖欠承包人工費74000元的欠條。被告大慶XX公司和被告大慶XX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二、大慶市讓胡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報告複印件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複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針對被告的欠款問題曾經信訪過,經勞動局查證該工程的開發商為本案被告大慶XX公司,施工單位為被告大慶XX公司。被告大慶XX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已經付給被告王XX113萬。被告大慶XX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其與被告王XX是掛靠關係,實際上其公司並未參與實際施工,該工程實際承包人是王XX。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依法予以認定。
庭審中二被告均未出示證據。
根據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舉證、質證,可以認定本案的法律事實為:
2013年,原告承包大慶市紅崗區某小區收尾工程部分零工。該工程建設單位為本案被告大慶XX公司,施工單位為被告大慶XX公司,其後是被告王XX借用大慶XX公司的資質進行掛靠施工的。後被告王XX將該工程違法分包給了原告劉X。工程早已結束,王XX尚拖欠原告人工費74000元,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被拖欠的人工費74000元,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一、該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當事人在該涉案工程中的關係為:被告王XX掛靠被告大慶XX公司,利用其資質從被告大慶XX公司處承包了大慶市紅崗區某小區收尾工程部分零工,王XX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后王XX將該工程違法分包給本案原告劉X,至今尚欠劉X人工費74000元。被告王XX作為涉案工程的違法分包人應承擔給付原告人工費的合同責任。二、關於被告大慶XX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相關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為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其餘情形下被掛靠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而非民事責任。故被告大慶XX公司不承擔人工費的的給付責任。三、關於大慶XX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該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大慶XX公司雖然與原告劉X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但是被告大慶XX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其與被告王XX結算完畢及付清工程款的相關證據,故其應在欠付的人工費內承擔給付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人工費74000元。
二、被告大慶XX公司在被告王XX不能履行給付責任時,向原告劉X承擔給付人工費74000元的義務。
三、被告大慶XX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邱劍
代理審判員陳萬輝
人民陪審員宋建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劉X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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