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李XX、牛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李XX,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駐馬店市上蔡縣。
被告:牛X,女,成年,漢族,住濟源市。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濟源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丁X,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李XX、牛X、河南XX公司(以下簡稱環宇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李XX、被告環宇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X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勞務工資1943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XX、牛X出具欠條一張,證明欠思禮農商行工人工資25600元,其中1943元是其應得的工資。後其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總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
被告李XX辯稱,其同意支付原告工資款,原告起訴的工資數額屬實。
被告環宇XX辯稱:第一,其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營範圍系房地產開發銷售,沒有承建資質,從來沒有承建過原告訴狀中所稱的涉案工程,也不可能承建,原告起訴主體錯誤;第二,本案涉及的工資款項已經由李XX、牛X出具欠條,已經轉化為債權債務關係,理應由二被告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因此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XX出具的欠條一張,以此證明被告共欠工人工資款25600元。被告李XX質證後,稱是其出具的欠條,其從被告牛X手裏承包的工程,後來其找的原告去幹活,其與被告牛X之間還沒有算清楚,牛X還欠其的錢,其欠工人的錢。被告環宇XX質證後,稱與其公司無關,不發表意見。本院認為,出具欠條的被告李XX對該欠條無異議,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XX曾跟隨被告李XX在濟源XX工地從事砌牆工作。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XX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XX銀行工人工資款貳萬伍仟陸佰圓整(25600元)李XXXXX)2017.12月16號”。被告欠原告勞務工資1943元,至今未支付原告。
本院認為,原告李XX為被告李XX提供勞務,被告李XX應當支付工資。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李XX出具的欠條要求被告支付工資,被告李XX對該欠條無異議,且對原告主張的工資數額1943元也予以認可。現原告要求被告李XX支付勞務工資1943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牛X、環宇XX支付勞務工資無依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XX1943元。
二、駁回原告李XX要求被告牛X、河南XX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東敏
人民陪審員 張紅建
人民陪審員 邢國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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