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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與李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張XX,男,1984年6月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

張XX與李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楊XX,男,黑龍江XX律師。

被告:李XX,男,1961年10月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河南省襄城縣。

委託代理人:康麗,女,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杜XX,男,1959年3月出生,漢族,個體,户籍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現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託代理人:王X,男,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與被告李XX、第三人杜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於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以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20元減半收取1310元、保全費1117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於勝軍

審 判 員  郝雪蓮

人民陪審員  曹繼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書 記 員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