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謝XX等人與松原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楊XX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女,漢族。現住大安市大平鄉城南XX。

謝XX等人與松原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楊XX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男,漢族。現在鎮賚縣鎮賚鎮二街四委*組。

原告:王XX,男,漢族。現住大安市XX。

以上四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園,吉林XX律師。

被告:松原市XX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寧江區烏蘭XX(國家電網後側)。

法定代表人:苑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鄭XX,該公司項目經理。

被告:楊XX,男,現住大安市XX*期(*期)*棟*****室。

原告謝XX、王XX、喬X、王XX與被告松原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楊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謝XX、王XX、喬X、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楊XX給付四原告勞動報酬共計52468元;2.判令被告XX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與理由: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XX公司將承包的鎮賚縣XX和3號樓工程中刮大白工程轉包給被告楊XX,隨後楊XX僱傭四原告為其工作,當時約定工資為計件工資,每平方米7元,刮多少平方米給多少錢,完工後結算勞動報酬時被告楊XX給四原告出具欠據一枚,而仲裁院卻僅以工資結算認定原、被告之間屬於加工承攬關係,被告楊XX僱傭四原告屬於僱傭關係,仲裁院認定事實不清。XX公司將工程轉包給被告楊XX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結合XX公司在仲裁庭審中提交的《刮大白工程合同》以及《房屋抵料合同》,可以説明XX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建築資質的個人,該行為屬於非法轉包。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XX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XX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建築資質的個人,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及《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XX公司應對楊XX欠四原告的勞動報酬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XX公司辯稱:我公司與楊XX之間有合同,楊XX是包工包料,給付工人工資不是我公司的責任。現在工程的質量還有一部分不合格,我公司與楊XX之間的結算方式是房屋置換的形式進行的結算,已全面履行義務。現在我公司要求楊XX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所以説原告要求的款項與我公司無關。其中一名原告王XX與楊XX有工程款糾紛,我公司給協調過。

楊XX未予答辯。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XX公司將其承建的鎮賚縣XX和3號樓建築工程中的刮大白工程分包給楊XX。楊XX僱傭四原告等人進行施工,約定刮大白每平方米7元、清水棚工程每平方米7元、樓道每個2000元。包括四原告在內的10人共完成天利小區2號樓刮大白13710平方米、清水棚4200平方米、5個樓道。楊XX於2017年6月18日向10名工人出具欠據。2017年6月30日包括四原告在內的10人向鎮賚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該案不屬於勞動仲裁受案範圍、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並裁決XX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四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鎮賚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鎮勞人仲案字〔2017〕186號裁決書、《刮大白工程合同》、《房屋抵料合同》、當事人陳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該案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2、給付原告工資報酬的主體如何確定。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之一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關係包含多方面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除了付出勞動和支付報酬外,還存在工作內容和崗位的安排、辦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內容。而在本案中,四原告並非XX公司招用,不具有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四原告提供的欠據,無法證明其與X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也不能證明XX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僅能證明楊XX拖欠勞務費的事實。從XX公司提供的與楊XX簽訂的《刮大白工程合同》的內容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楊XX按照XX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並以實際工作量進行結算,可以認定XX公司與楊XX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據此規定,四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本案並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四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並要求楊XX給付勞動報酬、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應另案告訴,本案中無法進行裁判。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謝XX、王XX、喬X、王XX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謝XX、王XX、喬X、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佔倉

代理審判員  韓麗麗

人民陪審員  張桂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