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福與XX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其他申訴行政裁定書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廷福,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管家巷7號。
法定代表人汪紹敏,局長。
張廷福因訴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終字第003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廷福申請再審稱,因渝中公安分局、渝司法局、渝中檢、渝中區法院、渝五中院等部門,共同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作出錯誤的裁定判決和通知,故這些法律文書均應通通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律的總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請求高院依法判決,彰顯正義。
本院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簡稱渝中區分局)對張廷福作出的渝中公不告(2014)第1號《不予公開告知書》,故本案的審查重點是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張廷福於2014年5月4日向渝中區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1、公安機關處理決定書;2、被不起訴人張廷福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洪志源的陳述;4、證人楊文兵、雷正田等人的證言;5、洪志源入院病歷、證明;6、其他案卷材料。渝中區分局於同年6月16日作出渝中公不告(2014)第1號《不予公開告知書》,以張廷福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國家祕密、警務祕密為由不予公開。經審查,張廷福申請公開的信息系渝中區分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刑事案卷材料,不屬於政府信息範疇。渝中區分局不予公開的理由雖然不當,但結論正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廷福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廷福的上訴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張廷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廷福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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