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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X與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覃XX,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

覃XX與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潘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徐琴,重慶XX律師。

被告:重慶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7251801M),住所地重慶市大足區。

法定代表人:覃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劉X,重慶XX律師。

原告覃XX訴被告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覃XX於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覃XX以被告主體有誤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自願、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XX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原告覃XX負擔。

審判員  周學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