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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株洲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王XX,住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

王XX與株洲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陳XX,湖南XX律師。委託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法律文書,代收標的款等。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董家塅高XX。

法定代表人石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建軍,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權限為特別授權,即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等。

委託代理人歐XX,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XX訴被告株洲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王XX於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株洲XX公司的起訴。

本院審查後認為,原告王XX申請撤回起訴系其行使處分權的行為,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王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承擔(本院決定予以免交)。

審判員張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喻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