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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離職後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是什麼?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形:

勞動者提出離職後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是什麼?

(一)協商解除程序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程序如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法定解除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協商解除程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

(1)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2)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果有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

(3)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並結清薪資、補償,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4)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者提出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流程,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通常情況下分為協定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要麼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違約賠償責任,要麼就必須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符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