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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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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出於被迫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