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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有哪些?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必須要提前的通知,同時還需要以書面的方式進行,只有確定雙方沒有任何的經濟糾紛, 那麼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