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動離職三年後勞動合同是否解除?
一、勞動者自動離職三年後勞動合同是否解除?
員工自動離職後視為自動離職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
1、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2、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必須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二、試用期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試用期是用工方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沒有補償金的;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那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徵得勞動者的意見,如勞動者同意了,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在協議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金;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確是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個人原因導致解除合同的,如勞動者違紀、造成損失、刑事犯罪等符合《勞動合同法》條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
勞動者自動離職三年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的員工,被公司認定不符合本單位的錄用條件,從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員工向單位提出的辭職,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這兩種情況之外,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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