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可以的,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首先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在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辭職報告,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員工需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離職手續,要到財務部門領取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要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要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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