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並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二)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三)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四)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五)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後,財務處應當結算並給付勞動者薪資;
(六)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後,勞動合同解除;
(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八)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九)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二、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經過勞動者雙方確立好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結果通知好工會,然後書寫的勞動合同上面發給勞動者,同時辦理好交接工作以及結算薪資,當薪資結算完畢之後,勞動合同就自行解除。雙方就不再是僱傭者和勞動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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