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動離職是否意味着勞動合同自動解除了?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大類,即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中又包含了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中包含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可見,並沒有“自動離職”這一法定情形。
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到達對方即生效,勞動合同即告解除。通知解除的方式可以有多種,但不管解除的外在形式是書面通知書、電子郵件或是手機短信,必須要有一個明確、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在不辭而別、“自動離職”的情形下,勞動者並沒有向單位明確地表示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意思;用人單位方面也沒有向勞動者明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沒有通過辦理任何手續的行為來表明解除的意思。這種曖昧的態度使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處於一種不明朗的狀態。
作為形成權的解除權,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因此,如果雙方都沒有明確表明勞動合同解除,那麼勞動合同仍然處於存續狀態。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長期不來上班為由推定勞動者“自動離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間,而非解除行為作出的時間。
另外,在勞動者離職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由於員工“自動離職”後未能正常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這段期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單位碰到員工不辭而別的情形不能聽之任之,而應當通過“查明原因、告知履行、明確後果、適時處理”四個步驟進行及時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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