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時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是為了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具體,並可以作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但勞動者也必須注意法律設定的通知時間,使用人單位有充足時間為即將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人員,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員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當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那麼因此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將有勞動者進行賠償,勞動者想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種,出現了任何一種情況勞動者都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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