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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離職,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離職,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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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勞動者提出離職,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權屬形成權,權利人作出意思表示便產生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屬於行使消滅性形成權,一經行使,便產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效力,勞動者事後的撤銷或反悔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勞動關係的解除狀態不因勞動者意思的改變而變更。

審判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的管理或待遇,提出辭職而後又反悔,請求撤回辭職申請繼續履行合同;一些工傷職工尤其是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仲裁時提出要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而在法院訴訟時又提出要保留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相關待遇。對於諸如此類的問題,由於法律規定不明,審判人員認識也不一致,如對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先後的兩種不同請求,有的認為,這是當事人行使的要求不同支付方式的請求權,勞動者可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有的認為,這是當事人行使的形成權,不能變更。為此,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