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工傷賠償同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持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出工傷賠償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不同,只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鑑於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已解除,且《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未設置前提條件,因此,勞動者能直接主張—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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