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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單位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f.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説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勞動者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勞動者自己可以選擇的,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續簽,要看看是什麼原因不續簽,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並不是算直接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主動提及是否要續簽合同,如果公司遲遲不肯續簽,勞動者就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話就可以等到期後正常走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