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離職怎麼辦手續?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離職怎麼辦手續?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試用期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什麼?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在試用期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了脅迫的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真實的意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在工作中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都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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