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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手續該怎麼辦理

勞動法 離職手續該怎麼辦理

我國《勞動法》中不僅對員工被安排加班的加班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對員工離職、辭職作出了要求。此時需要員工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之後,才能解除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那勞動法 離職手續該怎麼辦理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法 離職手續該怎麼辦理

離職手續應該包含2個方面: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而不管是何種離職原因,員工一旦確定要離職,大部分不希望繼續在企業待太久,因此離職手續的設計要在保證企業利益的情況下,儘可能簡化。當然,法律也是規定了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的義務,而且對勞動者的交接義務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五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如何處理勞動者擅自離職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法律中對離職手續的辦理規定的比較少,而實踐中單位不一樣,也會造成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內容不同。當然,如果勞動者是逼迫離職的話,此時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如果是主動提出離職,那麼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了的話,則需要提前30日進行通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