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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要求辭職是否需要辦理離職手續?

一、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要求辭職是否需要辦理離職手續?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要求辭職是否需要辦理離職手續?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要求辭職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需要和派遣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勞動合同和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公司需要開具離職證明,並作相應社保轉移處理。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在勞務派遣用工關係裏面,存在三方主體即勞動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不知道您説的是您和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到期沒續簽?還是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也就是您被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沒有續簽?如果是後者那麼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用工單位有權利將你退回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給您安排新的工作。如果是前者則問題比較複雜,如果沒有續簽繼續用工的話,雙方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續簽也沒有繼續工作的話,需要看勞動合同解除是哪一方提出的,具體提出的理由是什麼,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

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

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在現實生活當中存在着,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存在着三方主體,即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即使是勞務派遣,這種狀況之下,合同到期辭職也需要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這種離職手續的辦理需要和派遣的公司來進行,因為畢竟勞動合同是和派遣公司進行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