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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一、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手續?

1、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脱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户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3、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4、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5、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6、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勞動合同沒有續簽應如何補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不過,單位沒有重新續簽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也並不代表着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就此終結了。有可能還是默認為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因公司不續簽職工想要離職的話,那麼辦理離職手續就按照以上的流程一步步進行,同時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在離職的時候要和公司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