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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合同到期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一、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合同到期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合同到期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1、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

(1)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

(2)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即將離職者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離職者,而即將離職者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自己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3)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即將離職者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即將離職者的人來了之後,即將離職者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

(4)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説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離職者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離職者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假如離職者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離職者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5)開離職證明

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公民的離職證明的。

(6)儲存工作檔案

在辭職前,職員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裏,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於接替者,對職員也有好處。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複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2、合同到期不一定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到期後勞動者、單位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不續簽嗎?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員與單位若簽署的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職員若是想要離職,首先需要向單位提交離職信,在離職請求被受理之後,職員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對於此種職員自願離職的情形,通常並不能獲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