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確認條件是什麼,其與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在實際工作中,員工與用人單位都會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來確定勞動關係,並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説,瞭解勞動關係的確認條件就是必要的,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在確認勞動關係上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下面小編將勞動關係確認條件進行介紹,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係確認條件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三)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四)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從文中介紹的內容來看,勞動關係確認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即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等等。我們在進行勞動關係認定的時候,務必按照上述的條件來進行確立。另外,在平時的工作中,勞動者也要注意收集有關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所以大家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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