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1)範疇不同:勞動關係屬於經濟基礎範疇,勞動法律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2)前提不同:勞動關係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勞動法律關係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
(3)內容不同: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勞動,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法定的權利義務。
2.聯繫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係則是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勞動法律關係的特徵:
(1)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
(2)勞動法律關係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
(3)勞動法律關係在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成立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説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為內容的財產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法律關係和勞動關係雖説都是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必須要存在,但對於這兩者所體現出來的範疇還有內容完全不一樣,對於勞動法律關係更具有説服力,所以,只有按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好勞動關係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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